马人社秘〔2017〕205号
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县区、开发园区人社部门:
为促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,根据省财政厅、省人社厅《关于印发〈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社〔2016〕1754号)有关规定,自9月1日起,全市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按新规定执行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认定权限
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认定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认定权限实行分级负责:
1.市、县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统一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;
2.市本级协议管理培训机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;
3.各县、区协议管理培训机构由县、区人社部门认定向社会公布。
二、认定范围
协议管理培训机构主要在下列培训机构(院校)中认定:
1.重点认定技工院校、就业训练中心;
2.鼓励认定公办职业院校;
3.提倡认定高等院校;
4.支持认定实力强、办学优、信誉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,但须实际办学两年以上,且每年开展社会化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。
5.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单位,不得认定为协议管理培训机构。
三、认定条件
培训机构(院校)申请认定为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1.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;
2.必须具有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条件,如培训场所、教学设施设备、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;
3.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,以及相应的职业(工种)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(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);
4.培训机构管理正规,建立了教学管理、学员管理、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,学员的正常学习、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,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。
四、认定程序
培训机构(院校)按以下程序向市及县、区人社部门申请认定:
1.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,报送相关材料,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、规模、开设职业(工种)、师资等基本情况,拟开展培训职业(工种)、培训内容、培训形式,以及培训后就业安置等;
2.按照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市及县、区人社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;
3.协议管理培训机构确定后,应向社会公布协议管理培训机构名称、具体培训项目及经招标认定的各职业(工种)收费标准。
五、监督管理
要加强对协议管理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:
1.认定的各培训机构(院校)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,不得跨区域、超职业(工种)范围、超技能等级等违规办学;
2.对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合格或绩效考核扣分严重、发生安全事故、存在消防隐患、学员举报投诉较多,尤其是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,不得认定为协议管理培训机构;
3.协议管理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,每年由同级人社部门进行检查考核。建立退出机制,凡年审不合格的,取消其协议管理培训机构资格。
附件:马鞍山市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协议书
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7年8月11日
附件
马鞍山市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协议书
甲 方:(市、县、区人社部门)
名 称:
法 人:
地 址:
邮政编码:
联系电话:
乙 方:(职业培训机构)
名 称:
法 人:
地 址:
邮政编码:
联系电话:
为进一步规范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,切实提高劳动者的素质,促进我市财政对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发挥更大的绩效,根据有关规定,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,自愿达成以下协议:
一、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期限
经 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,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,至 年 月 日止,承担以下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: 。
二、甲方承诺
1.对乙方培训项目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、经办服务、监督管理,保证考核的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。
2.确保乙方培训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递交的补贴申请,及时按流程审核、报销。
3.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,在与乙方签约后,及时向社会公布乙方相关信息。
4.对乙方经查实的违反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,及时按规定处理。
三、乙方承诺
1.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、大纲,制定授课计划、组织实施培训。
2.向社会公示培训项目名称、培训内容、培训课时、收费标准、补贴金额等内容,招生简章(广告)应符合有关备案规定,并在发布前按规定备案,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备案,并公布投诉渠道。
3.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,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。
4.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,严格按照课时标准实施培训。适当控制班级人数规模,每班次原则上不超过60人。培训结束后,积极推荐并协助学员参加鉴定。
5.根据财政补贴申报流程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。
6.自觉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、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,配合甲方开展考核工作。按甲方的要求上报信息。健全培训档案管理,及时以班级为单位做好培训资料的整理归档。
四、协议终止
(一)在规定时间内,乙方不能完成以上培训量,甲方不予办理考核验收,并酌情予以处理。
(二)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协议终止,并追回已拨的财政补贴:
1.将培训项目委托、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;
2.弄虚作假,套取培训补贴经费的;
3.管理混乱,违规收费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;
4.有经查实造成社会恶劣影响2次以上,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教育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;
5.经查实存在违反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。
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,未经协商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,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存一份。
甲 方: (公章)
负责人:
乙 方: (公章)
负责人:
年 月 日

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 月14日印发